新聞稿
日期:2015年8月13日
全球超過50個民間團體連署聲援被拘捕中國律師
就中國政府近期大規模拘捕內地維權律師及公民事件,香港8個團體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香港市民支持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獨立中文筆會、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婦女參政網路、六四新生代、新婦女協進會、天安門母親運動) 在7月底發起連署,徵集香港及國際的團體表達對被拘捕中國律師的聲援。
大規模拘捕至今已超過一個月,連同發起團體,超過50個團體連署「敦促中國政府恪守依法治國承諾、尊重正當程式 並呼籲國際社會繼續關注中國律師及公民遭大規模打壓事件嚴正聲明」。
正如聲明所言,我們呼籲香港及國際社會繼續關注中國政府自7月9日進行大規模拘捕。至今仍然有17名律師、其助理及律所工作人員被違法拘禁超過四個星期,或是處於失蹤狀態。我們特別懇請國際社會積極關注中國執法機關對被囚者施行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極大可能性。
我們注意到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1],公安機關可以把拘留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17名律師、其助理及律所工作人員大部分已被關押超過30日,因此現在是關鍵時期,我們希望社會各界關注事態發展,繼續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令法律工作者可以被釋放回家。
請見以下聲明全文及連署團體名單:
敦促中國政府恪守依法治國承諾、尊重正當程式並呼籲國際社會繼續關注中國律師及公民遭大規模打壓事件
嚴正聲明
(2015年7月20日.香港) 就「新華網」於7 月18日(星期六)晚上刊登關於「 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的報導,我們發出嚴正聲明,強烈譴責中國當局再次無視國際公認的法律正當程式原則,並公然違反中國國內多項刑事訴訟程式,縱容甚至鼓勵執法機關濫權濫捕,更利用由官方控制的媒體,未審先判,企圖擾亂視聽的行徑。
我們要求中國當局立即督促執法機關嚴守法紀,停止違法傳喚及拘留,釋放所有被違法扣押的律師和公民。同時,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內一切規定及程式,確保一切拘留均有客觀事實和法律根據,落實無罪推定,保障所有涉事人員的人身安全及一切法定權利。
由7月9日抓捕行動開始至7月20日下午3時,至少 236名律師、律所人員或人權捍衛者受影響。其中被刑事拘留者14人,包括1名女律師和11名男律師;被強迫失蹤者6人,包括1名女律師;被短暫拘留、強制約談或傳喚者216人,包括119名律師。
中國當局無視法紀的執法手段,已令國際社會清楚認識所謂中國特色法治的荒謬和可悲,對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在不同公開場合均侃侃而談的「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等承諾,不單是莫大的諷刺,而且是背道而馳。
人民日報和新華社分別於7月11日及18日連續發表四篇文章,聲稱揭露鋒銳律所的犯罪黑幕,及發表針對律師的認罪言論。但這些律師被囚禁後待遇未 明,兼且無法依例獲得法律援助。公安部公然將公檢法三家權力角色集結一身,而最高人民法院竟甘心自我矮化予以轉發,國際早已譁然。(見附件)
根據過往資料[2],在過去十年涉及律師被嚴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個案,絕大部份都是在拘禁期間發生的,其中更不乏當事人被要求認罪悔過的情況。 就此次律師在拘留期間被指認罪,我們懇請國際社會積極關注中國執法機關對被囚者施行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極大可能性。
我們注意到中國執法人員在實行上述各項刑事強制措施的過程中,違法違規的情況十分嚴重。
14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及6名被強迫失蹤的律師及公民中,僅有3名人士的家屬已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3];僅有1名人士得以與律師會見,其他人士均處於幽禁狀態[4]。另外,大量被傳喚的律師和公民均在公安並未出示證明檔的情況下被帶走。有人不單被傳喚超過24小時,更被帶走多次,期間多人被警告或是恐嚇不得表達對被拘禁律師的支持,亦不容許擔任他們的辯護人[5]。王宇16歲的兒子包濛濛被警方非法拘禁兩天后,又被連續傳喚4次,並被禁止聘請律師。
我們強調,《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對程式公義有清晰闡述及要求,作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成員,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國,中國政府絕對有義務尊重相關準則。
被拘律師曾代理大量人權案件,當事人包括女性、兒童、殘障人士、宗教信仰人士、學者、記者、作家、藝術家、勞工、強拆受害者、訪民、維權人士等。律 師是法治的力量,是伸張公民正義的力量。律師權益無保障,公民權益便成空。我們有義務在這裡呼籲全社會都為律師安全的保障和律師自身的權利來呼籲。
我們並謹此 敦請
發起團體:
連署:
傳媒如有查詢,請聯絡:
任小姐(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電話:2388 1377
[2]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中國律師酷刑個案概覽》,2015年6月26日。詳見: http://issuu.com/chrlawyers/docs/chrlcg_torture_day_report_2015_-_tr
[3]中國《刑事訴訟法》(《刑訴法》)規定,被監視居住及被刑事拘留人士的家屬均有權在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二十四小時以內獲得通知(第73條及第83條)。
[4]中國《刑訴法》第規定嫌疑人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第33條),並確保律師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第37條)。
[5]中國《刑訴法》規定傳喚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亦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