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
西城区西长安街174号
中南海
郵編:100017
習近平主席
請願信:立即釋放王全璋律師
尊敬的習近平主席鈞鑒:
我們是來自世界各地的律師組織,特意來函表達我們對同行王全璋律師的身體及精神健康狀況的強烈關注與憂慮。
據消息指,王全璋律師於「709大抓捕」期間,即2015年8月3日被警方帶走,並於2016年1月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此信書寫之時,王全璋律師已被關押及與外界隔絕聯繫逾三年,其案件一直未按正常法律程序開審。在羈押期間,他的健康狀況更有可能持續惡化。
我們注意到,王全璋律師被剝奪自行選擇及委任代表律師的權利。他被禁止與家人為他選聘的律師會面。曾有代表律師更遭恐嚇,被逼退出代理此案。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2015年10月審議中國的報告,我們對王全璋律師遭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的風險保持密切關注。
另外,我們得知當局仍未有任何證據足以支持針對王全璋律師的指控。身為執業律師,我們重申正當檢控程序必須建基於充分的證據。
我們亦得悉王全璋律師失蹤前沒有長期病患紀錄,但卻在羈押期間被迫服食高血壓藥。之前亦有「709大抓捕」受害者因被迫服藥導致健康轉差,令我們擔心王全璋律師或面臨同等景況。
最後,我們非常關注針對王全璋之妻李文足及其兒子的威嚇及騷擾行為。自王全璋律師被捕後,他的家人一直被拒探訪,並遭受地方政府的壓力。
我們知道,受「709大抓捕」影響的321位律師、維權人士及其家屬之中,現只有王全璋律師一人尚未受審或獲釋。他的妻子李文足已30次提告法院,要求司法機關依法開庭審理王全璋案,但不獲受理。
我們極度關注王律師,以及其他因履行代理律師責任和捍衛人民基本權益,而持續受打壓及騷擾的律師。
我們希望提醒 閣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下稱《原則》)已於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並在習慣國際法下具規範作用。中國身為與會者,並於會上投票支持通過《原則》,理應尊重及遵守《原則》。
《原則》第七條訂明,所有聯合國成員國政府均有責任確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者,不論是否涉及刑事指控,均應迅速得到機會與一名律師聯繫,不管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於被捕或被扣留起計48小時內得以會見律師。
再者,《原則》第十六條亦列明,聯合國成員國有責任確保律師可履行其專業職責,而不受威嚇、阻撓、騷擾或任何不當干預,以及不因其履行職責時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害、被恐嚇或檢控。
因此,我們一眾聯署組織呼籲中國當局遵守《原則》定下的標準及國際義務:
- 馬上釋放王全璋律師,以及其他因行使基本人權或為行使基本人權之人士辯護而被關押的律師;
- 停止針對李文足及其兒子的任何形式的打壓,及譴責將來任何針對被羈押律師家屬的騷擾行為;
- 確保所有被羈押律師獲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訊保障,並公開認可他們對保障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尤其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的重大貢獻;
- 保障王全璋律師及其他中國人權捍衛者現在或將來不因履行職責或參與合法的人權活動,而遭受騷擾、威嚇及/或報復;
- 與有關方面的國際專家開展有意義的合作,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合國法官與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及修改所有限制律師自由並有效地進行法律工作的法例和政策,使之符合國際慣例及中國的國際義務與承諾。
感謝 閣下對此嚴重而緊急事項予以關注。我們將保持密切監察。
聯署組織:
日内瓦律師協會[Ordre des Avocats De Geneve]
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 (IBAHRI)]
國際律師聯盟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wyers]
墨西哥律師協會[Barra Mexicana, Colegio de Abogados (Mexican Bar Association)]
瑞典律師公會[The Swedish Bar Association]
法國全國律師協會歐洲及國際事務委員會[Commission des affaires européennes et internationales du 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 français]
英聯邦律師協會[The Commonwealth Lawyers Association]
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學會[The Law Society of England & Wales]
律師助律師基金會[Lawyers for Lawyers]
法政匯思[Progressive Lawyers Group (Hong Kong)]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 of the Taipei Bar Association]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Taiwan]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德國律師協會[Deutscher Anwalt Verein (German Bar Association)]
哥斯達黎加律師協會[Colegio de Abogados de Costa Rica]
2018年12月10日
抄送至:
中國北京
朝陽區
朝陽門南大街10號
郵編:100020
電郵:[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中國北京市
東城區
東長安街14號
郵編:100741
中國北京
東城區
東四十條24號
青藍大廈5樓
郵編:100007
王俊峰先生收
駐瑞士大使耿文兵先生
Kalcheggweg 10
3006 Bern
Switzerland(瑞士)
中國北京
三裏屯東五街3號
郵編:100600
瑞士駐華大使戴尚賢先生(Jean-Jacques de Dardel)
迭戈•加西亚-萨彦先生(Diego García-Sayán)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日内瓦聯合國辦事處
迈克尔·福斯特先生(Mr Michel Forst)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日内瓦聯合國辦事處
尼爾斯·梅爾茨爾教授(Nils Melzer)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日内瓦聯合國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