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7月16日19:00,至少215名律师/律所人员/人权捍卫者被刑拘/带走/失联/约谈/传唤/短期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更新时间:7月16日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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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1] /监视居住[2] (以下个案已為变相秘密拘押)【11人】
律师 9 人:
其他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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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失踪/去向未明 【14人】
律师 5 人:
其他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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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短暂拘留/强制约谈/传唤 【190人】(已获释/现平安)
律师 111人
其他 79 人
被查抄
1. 锋锐律师事务所
2. 李金星律师办公室(NGO:洗冤行动办公室)
3. 李和平律师在北京的办公室
被拘或失踪/约谈地区统计 (被拘或失踪/约谈):
北京37人 (14/23)
广东27人 (1/26)
山东22人 (1/21)
湖南19人 (1/18)
江苏19人 (0/19)
广西16人 (1/15)
上海14人 (1/13)
河南10人 (0/10)
福建7人 (0/7)
浙江7人 (0/7)
重庆6人 (0/6)
贵州5人 (1/4)
天津 4人 (1/3)
河北3人 (0/3)
四川3人 (1/2)
云南3人 (0/3)
甘肃2人 (0/2)
江西2人 (0/2)
辽宁2人 (1/1)
湖北2人 (1/1)
黑龙江2人 (1/1)
安徽1人 (0/1)
陕西1人 (0/1)
山西1人 (0/1)
[1] 刑事拘留:此处所列名单均被刑事拘留,但侦查机关尚未公布罪名及羁押地点。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 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 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 监视居住: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此种强制措施十分容易滋生酷刑。